救生論壇


防溺水 不能只靠禁止牌

  【聯合報╱高崇華/水上救生協會考試官(台北市)】 2008.07.15 04:12 am  
  三峽大豹溪連續傳出數起溺斃事件,逼得台北縣長周鍚瑋不僅親赴現場勘查,並鄭重宣示,將該處列為危險水域,嚴禁戲水,違反者將重罰。看到這則報導,筆者有些不同的看法。

溺水事件頻傳,決不是單一因素造成的,政府、學校、家庭都有責任。首先我們來看看政府的立場。水上救難是一項非常危險而專業的工作,但是政府機關至今沒有成立專責部門,而是交由消防單位兼差。

歐美先進國家有專職的水上救難隊,消防員不一定要具備游泳及水上救生的能力。反觀國內的消防員,打火、救生、甚至抓蛇,樣樣都來,以致發生台北縣消防員韓宏裕泳訓溺斃事件。

此外民間救生員也是由紅十字會、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等少數團體代訓,至今沒有政府單位的認證制度,使得公有或學校游泳池的救生員,都是以臨時工或技工的名義聘用。而風景區的救生站,亦是由前述的幾個民間組織義務設置的。所以第一個因素是,政府機關對於防止水難的工作不重視。

其次是教育觀念的偏差。我們從游泳池的設計,即可看出端倪。國內中等學校以下的游泳池,深度大多不會超過一點五公尺,有些甚至淺到一公尺、或一點二公尺,這是「保護主義」作祟的結果。

如果你參觀過美國、英國學校的游泳池,你會發現他們設計的游泳池,一定有一部分是深水池。國外教育單位重視學童的安全絕不亞於國內,那為什麼在硬體設備的觀念上就有如此大的差別。

國內的游泳教學,千篇一律的在淺水池裡從蹬牆漂浮開始,再從這一邊游到對岸再回頭,從不泡在深不見底的水池裡,事實上也沒有深水池。如果有一天,遇到沉船,或掉入踩不到底的深水裡,那種從未嘗試過的恐懼感,會讓他無法自保。一個人掉到水裡不到一分鐘就沉下去,跟一個三分鐘才沉下去的人,結果是完全不同的。

在國外學游泳的第一課是在深不見底的水中練習「踩水」,期間還穿插著衣游泳、水中脫衣、及浮具製作等趣味性的課程,在學游泳前,一定要先學會一些「自救」的技巧。光這一點就值得我們的教育主管們深思。

事實上政府訂定的國小畢業前應達到游十五公尺、國中廿五公尺、高中五十公尺這個標準根本就不夠。反而讓家長誤以為小孩會游十五或二十五公尺,就放心讓他們參加水上活動,結果更容易發生意外。

炎炎夏日,親水的機會不該被剝奪。尤其年輕朋友們精力旺盛,限制了從事正當的戶外活動,不良場所則正在暗處向他們招手,值得我們三思。

 
    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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